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6921号
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2层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067886106。
法定代表人:张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杰,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美,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29元,减半收取4864.5元,由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864.5元退还原告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