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保761号
申请人: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金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58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三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八元九角,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