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佳信通信有限公司与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703号
原告:新疆佳信通信有限公司
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2栋2单元15层1503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一州大酒店旁七星通力大厦1栋1号楼1楼。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佳信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佳信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扔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佳信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坎买尔·克合热曼
人民陪审员刘德
人民陪审员余凤珍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古丽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