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事事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7102民初1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红,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一州大酒店旁七星通力大厦1栋1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事事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驿站巷驿站路综合市场1栋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州兴邦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事事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撤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1.25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1.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周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