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9005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某某冷藏保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某某冷藏保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鄂9005执146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