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25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强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207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云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云25执989号,执行标的为54853040.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7日以及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委托开远市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至红河州车辆管理所查询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云G××**、云GG××**、云GG××**、云GG××**、云GGL××**张车辆信息,但均存在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信息,且未实际控制。 5、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委托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查询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3年12月3日约谈被执行人,但其未按通知时间至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于2023年12月7日发动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至本院接受调查,仍无回复;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集中送达系统向二被执行人发送传票,但均未接收。 因二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不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3年12月5日、12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穷尽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尚有54853040.86元未受偿。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释明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