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强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68618056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承坤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鲍 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