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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与息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28民初字3583号
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28861D。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息县看守所。
住所地息县项店镇杨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息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河南省脱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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