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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3608号之二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伟,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志辉,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番中公路口凯华商务中心写字楼B座501-503。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
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军、吴志辉、广东海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50元,减半收取6525元,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