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203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号楼1单元12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