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民初3628号
原告:**晶,女,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号楼1单元12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3706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晶与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7042.75元(工作年限2016年6月-2019年9月);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补偿金4320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依法补发未发工资共26431元(2019年1月、2月、5-9月共七个月工资);5.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2016年6月6日到被告公司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2016年7月1日转为正式员工。原告从2016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一直在被告单位上班,但被告2019年1月3日才与原告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保。2019年9月20日,原告被公司无故辞退,且不愿给原告开辞退证明。工作也没能正常交接,公司所拖欠的工资也没能与原告正常结算,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9年12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金劳人仲裁字[2019]2773号),我公司对裁决内容中支付申请人工资26431元数额有异议。另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于2019年9月16日受案文号为***(侦)受案字[2019]12086号案件未结案,我公司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因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而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承担24000元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6年7月1日转正。2019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综合部岗位工作。2019年1月-10月,被告共为原告交纳10个月的社会保险。原告最后一天在被告处上班是2019年9月20日。原告2019年1月、2月、5月-9月共7个月工资未发放,共计26431元。
本院认为,一、原告2016年6月入职被告公司,2019年1月3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019年9月20日,双方均同意原告不再在被告处上班,且原告之后也未继续为被告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0日已经实际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但其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2019年1月、2月、5-9月共计七个月的工资26431元,依法应予支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晶与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6431元;
三、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