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中兴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节能环保产业园26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现美、吕小宝,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东纬一路北1号楼1单元12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颖,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郑州中兴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豫0104民初66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一套。申请人郑州中兴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郑州中兴绿色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集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健康路支行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一套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中兴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
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