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25民初2163号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25498016。
法定代表人:曹成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郏县紫云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DJ1W3H。
负责人:谷洪普。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省新闻出版局**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普,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安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刘亚娟,被告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安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广电公司支付雷安公司工程款7.4万元,违约金3.12万元,共计10.5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广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雷安公司诉称,2017年7月10日,雷安公司与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签订了《机房扩容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将其机房扩容配电安装工程交于雷安公司组织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0.4万元,违约责任约定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每迟延付款一天,需向雷安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0.3%。工程完工后,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出具了验收报告并在材料清单上加盖了印章。2020年6月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雷安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及广电公司辩称,雷安公司所诉基本属实,由于全省广电行业经营状况变差,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及广电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另外,雷安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减少一部分。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雷安公司与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签订《机房扩容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将其豫广网络郏县分公司营业厅机房扩容配电安装工程交于雷安公司组织施工,合同工期为10天,价款为10.4万元,违约责任约定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每迟延付款一天,需向雷安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的0.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认可增加工程量2万元,后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杨凯对工程进行了合格验收并签字、加盖公章。2020年6月,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支付雷安公司工程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8月17日雷安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诉讼中,雷安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及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9.4万元、违约金3.72万元,并交纳了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与雷安公司所签订的《机房扩容配电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对工程款总价10.4万元的约定及施工中增加工程量2万元的事实,该施工合同的总价款应为12.4万,扣除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万元后,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对剩余工程款9.4万元应当负有清偿的义务,但因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系广电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广电公司承担。关于违约金问题,广电公司郏县分公司至今没有按合同支付全部工程款,其存在违约,雷安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所约定的每天支付未付工程款的0.3%明显过高,且双方对工程验收时间说法不一,故本院酌定该违约金应以未付工程款的20%为宜,即9.4万元×20%=1.88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9.4万元及违约金1.88万元,以上共计11.28万元;
二、驳回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元,由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4元,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红举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人民陪审员  李月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