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8民初2942号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成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中原iv>
负责人:剧亚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超,该公司技术部经理。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省新闻出版局**iv>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安电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安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安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252.5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8252.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以6825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2020年6月2日;以38252.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将其配电布线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并与原告签订《新机房配电安装项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68252.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验收报告,经催要,后于2020年6月2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故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雷安电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新机房配电安装项目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对合同项下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交付,工程价款为68252.5元。2.发票、律师函、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结算发票、通过律师函催要、已归还工程款3万元。
**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辩称,对雷安电子公司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也进行了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与雷安电子公司签订《新机房配电安装项目施工合同》,将其配电布线工程承包给雷安电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68252.5元。雷安电子公司向**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提供机房搬迁配电工程预算表。工程完工后,雷安电子公司与**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验收报告,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雷安电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发票。2020年5月18日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向**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两公司向雷安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支付工程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38252.5元至今未付。**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系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对其与雷安电子公司签订的《新机房配电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真实性,不持异议,对雷安电子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不持异议,**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对雷安电子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负有支付义务。雷安电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利息应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5月15日开始计付。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此日起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涉案工程款,此日以前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日以后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系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分支机构,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对**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的对外债务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经调解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管理财产范围内支付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8252.5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8252.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19日;以68252.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2020年6月2日;以38252.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确认的生效之日止);
二、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仝之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