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2民初1772号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雷安电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25498016。
法定代表人:曹成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迎旭、刘亚娟,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光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091738819T。
负责人:刘瑞杰。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
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雷安电子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710元并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完为止。(利息以46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7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为5442.87元)本息共暂计52152.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5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强电布线工程交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86710元。工程完工,被告于2017年12月24日出具验收报告并在原告材料清单上加盖印章,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19年7月2日支付20000元,现还剩余46710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无果,故具状起诉。
原告郑州雷安电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强电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
发票复印件一份、电子回单复印件二份。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光山分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光山分公司与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公司协商将其强电布线工程发包给原告,2017年12月15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光山县,工程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包料,工期1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人民币捌万陆仟柒佰壹拾元整(人民币86710元),若有变更施工内容及增加工程项目,需甲方确认,增加工程造价按实结算;工程竣工及经甲方验收后支付100%计:86710元,工程保修期1年……”工程完工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出具《交流配电施工验收报告》一份,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公司光山分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2019年7月2日支付工程款20000元,余款还剩4671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光山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将强电布线工程发包给原告郑州雷安电子技术公司施工并约定工程造价,工程完工后,经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验收合格后,已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万元,余款尚剩4671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对于原告要求以46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光山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分支机构,故上述款项先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郑州市雷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6710元及利息(利息以467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 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