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3091号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9733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60628T,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兴业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预交935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