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沧浪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77号
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学兵,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沧浪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沧浪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浦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