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

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沧浪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宜商辖初字第0080号
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兴业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学兵,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沧浪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6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诚鑫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公司)与被告苏州沧浪医院(以下简称沧浪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沧浪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争议的价款为《苏州沧浪医院辐射防护价格核算表》(以下简称《核算表》)中的项目内容,该《核算表》为独立的合同关系,对此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诚鑫公司与沧浪医院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诚鑫公司为沧浪医院定作伽玛刀防护工程中的电动防护大门,约定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在定作方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合同金额138260元。2012年4月20日,沧浪医院向诚鑫公司出具《核算表》,其中“辐射防护屏蔽罩”、“地坪防护价格表”栏下均分类注明特定规格型号的材料名称(防辐射铅板、304不锈钢板、槽钢等)及价格、制造安装人工费等价款项目,合计金额188878.61元。后为履行产生争议,诚鑫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制作的防护设备及安装等费用合计188878.61元。
审理中,诚鑫公司认为伽玛刀设备辐射防护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电动防护大门、辐射防护屏蔽罩、地坪防护等为该防护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所有定作物均由该公司在厂房内制作好以后,送货到沧浪医院住所地安装。现所诉款项为包括电动防护大门在内的整个工程欠付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核算表》所载明的内容,合同标的物为“辐射防护屏蔽罩”、“地坪防护”,造价组成包括材料款、制造安装人工费等项目,诚鑫公司陈述所有产品均需送到沧浪医院住所地安装,应认为诚鑫公司系按照沧浪医院的指示为其制作特定的防护设备,该行为符合定作合同的实质性要件,因该合同引发的纠纷,为定作合同纠纷。又因《加工定作合同》与《核算表》均为定作合同,被告也一致,现诚鑫公司一并起诉并无不当。
本案所涉工程均系防辐射配套设施,需以完成安装、调试作为履行合同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双方在《加工定作合同》中也约定了交(提)货方式为“在定作方现场施工、安装、调试”,故应认为该二份定作合同的主要定作义务系在定作方现场的施工、安装等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为沧浪医院住所地。因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沧浪医院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沧浪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