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以南、规划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12042。
法定代表人:阴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交付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款7225688.94元,本案债权尚余3948804.82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22民初94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