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2002号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以南、规划路以东。
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8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信银行:8111101011500339189-000001账户的存款2894581元、8111101013200311167-000001账户的存款2894581元、8111101062901172623-000001账户的存款2884960.0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11500339189-000001账户存款28945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13200311167-000001账户存款289458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62901172623-000001银行存款2884960.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