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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以南规划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阴国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张习亭,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韶仲裁字第101号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万盛公司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204执2243号。因该案系仲裁裁决案件,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浈江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97号。在执行过程中,万盛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韶仲裁字第10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伟才
审 判 员 欧倩余
审 判 员 许瑞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涂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