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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财保8号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阴国林。
委托代理人:任年佳,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习亭。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韶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35572.8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1035572.89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31日,韶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9标段项目部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账户4118××××1855;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账户2011××××5001;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的账户2005××××0770;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的账户4400××××3565。
以上冻结金额1035572.8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传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玮
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