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803号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阴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京东华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虎军。
被申请人:河南京东华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7年10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555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七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三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