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以南、规划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91512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东路6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35165J。
法定代表人:林玉焰。
申请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28302.9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7月6日,郑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北尚支行,账号:×××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荥阳支行,账号:×××12;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3510********;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支行,账号:5919********内存款,冻结金额以1528302.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志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