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陈会杰与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5690号
原告:陈会杰,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征,焦作市沁阳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靳边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王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会杰与被告济源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245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2018年12月2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不慎在擦机器过程中右手被挤伤,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被送往郑州中国解放军第九八八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外伤。住院治疗70天,由母亲护理,支出医疗费9万元,被告已经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陈会杰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其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应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现原告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接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会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8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尼双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