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5601号
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658237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咏禧,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685063F,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iv>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41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