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民初4611号
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658237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
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咏禧,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970018,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澎湖高级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邓四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咏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应城人民医院MRI机房屏蔽项目及阿尔西空调设备,MRI机房屏蔽项目价格为135000元,阿尔西空调设备价格为95000元,合计23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尚欠3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应城人民医院MRI机房屏蔽项目及阿尔西空调设备,MRI机房屏蔽项目一套,价格为135000元,阿尔西空调设备一套,价格为95000元,合计23万元,交货地点为被告书面发货通知中指定的应城人民医院现场所在地,合同签订7日内付款10万元,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全款。但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尚欠3万元未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发送至应城人民医院,并由该医院工作人员签收,同时调试完毕,应城人民医院确认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仅付款20万元,尚欠余款3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理应支付货款。被告尚欠货款3万元有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货款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金霞
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
人民陪审员 陈 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