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5601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601号
申请人: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658237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咏禧,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685063F,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扬路**iv>
法定代表人:杨照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