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4044号之一
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658237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1栋212室。
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3XX5X7,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鸦来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