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汉滨执字第00781-1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南泥湖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泥湖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冷水镇南泥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宽宏,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东关外。
被执行人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季金龙,公司总经理。
南泥湖公司与金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陕民提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金万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南泥湖公司支付扒渣机货款6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南泥湖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待冻结资金到位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7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