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南泥湖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宽宏,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省平利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运铜,公司总经理。
南泥湖公司与金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陕民提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金万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南泥湖公司支付扒渣机货款6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南泥湖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清单)。
三、限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