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南泥湖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栾川县南泥湖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南泥湖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宽宏,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省平利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运铜,公司总经理。

南泥湖公司与金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陕民提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金万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南泥湖公司支付扒渣机货款6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南泥湖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和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清单)。

三、限被执行人金万通公司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发波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