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4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常江波,男,洛阳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7218442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当场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90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