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5143号
原告:深圳市华越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西乡大道正泰来商务大厦1202-1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合生大道1号西地块别墅合生国际新城三四期c245至c248栋c2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越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深圳市华越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惠州大湖溪支行,账户:×××66)转账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整)。被告到还款日未向原告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至今一直未还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出款人民币40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6月22日开始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利息为2182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借借据。乙方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湖溪支行,银行账号为×××66。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4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款收条》,确认收到借款40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及收条均盖有被告印章,***作为被告代表人签名。
原告称其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股东***是老乡关系,***以公司名义向***借款4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遂以原告名义向被告出借40万元,借款是直接转到被告公账上,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因借期短,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讨,被告称等工程款到账后偿还借款,但至今未偿还过任何借款。逾期利息从借款到期次日即2020年6月22日起算。
另查,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22)粤13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湖溪支行(账号:×××66)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520元,已由原告预交。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条及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未依约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万元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越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越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27.42元、保全费2520元,共10147.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