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1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985R84,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灵川镇***。
法定代表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徐和***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荔浦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NUHJQ05,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双江镇小微农民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31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