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临浦镇陈火明砂石厂与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4749号
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陈火明砂石厂,组织机构代码L3869621-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三桥下游)。
经营者陈火明,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俞晶、张海玲,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14114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天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陈火明砂石场诉被告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临浦镇陈火明砂石场撤诉处理。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