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裘亚锋。

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贸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尔凤。

被执行人:俞天江,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高素英,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应付案款1800513.33元、综合服务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9809.5元、执行费204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较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共计27214.01元。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江南支行(1202092019900012121)的存款3082.26元、划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城厢支行(201000041883340)的存款504.28元、划拨广发银行萧山支行(95851901000701)的存款850.79元;划拔被执行人俞天江工商银行杭州东门支行(1202023601201155459)的存款1087.39元、划拨农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6228480322546627710)的存款5000.29元;划拨被执行人高素英萧山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6230910199019652078)的存款1668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本案受理费9809.5元及部分执行费17404.51元。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高素英、俞天江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路××花园××商铺八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权移交函。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AM××××、浙AL××××、浙A5××××、浙AG××××机动车四辆,被执行人俞天江名下有牌号为浙AL××××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2月20日到杭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登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9月28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素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执行人俞天江到庭并申报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现场查看被执行人俞天江、高素英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路××花园××商铺,准备相关拍卖事宜,后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关于上述商铺不符合拍卖及拍卖后过户条件的回复函。

8.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尚应支付案款1800513.33元、综合服务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执行费3000.49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以书面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滨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法提供其它执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天江、高素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9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广航

执行员  张成果

执行员  陈明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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