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霹迪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霹迪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霹迪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186364XE,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
法定代表人:朱伟萍。
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867146215,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雪锋。
申请执行人上海霹迪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霹迪梯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盾华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前支付霹迪梯公司货款和垫资款合计10378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140元减半后收取7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0元,由霹迪梯公司负担6035元,由盾华公司负担6035元(此款霹迪梯公司已预交,盾华公司直接在2020年5月22日前各付霹迪梯公司)。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权利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盾华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两年,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20日),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4、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全部搬离;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霹迪梯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盾华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盾华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霹迪梯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其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方徐舰
执行员 周 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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