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弘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获嘉县弘晟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4民初359号
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址:获嘉县位庄乡石佛村。
法定代表人:韩栋梁
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住址:获嘉县位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姚民刚
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21号河南教育学院教育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靳鹏飞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第二分公司、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 判 长  贺雪娟
审 判 员  孟 靓
人民陪审员  魏中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蕊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