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102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宝珂,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晓飞,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赵智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友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红伟。
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济住中缴字第R01号《限期缴交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嘉友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补缴欠缴1名职工住房公积金70387.76元,并补缴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友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为王克帝1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2018】济住中缴字第R01号《限期缴交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决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你单位开户银行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元70387.76(其中单位应缴35193.88元,单位为职工代缴35193.88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限期缴纳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8年7月23日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限期缴纳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相关证据有:住房公积金投诉登记表、EMS特快专递及投递查询情况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2018】济住中缴字第R01号《限期缴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嘉友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2018】济住中缴字第R01号《限期缴交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科
人民陪审员 董寿声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都蔚蔚
书 记 员 杜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