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154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梅、母书民、母海燕、邢善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河南省宏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母海燕、邢善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有权就被告王秀梅、母书民(房产证、他项权证未显名)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龙湖外环南路6号3号楼4单元6层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150898、他项权证号:郑房他证字第××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荣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秀梅、母书民、母海燕、邢善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8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询价平台委托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对被执行人王秀梅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外××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50898)房产发起了询价,评估价平均价金额为2285650元。2020年10月27日本院以起拍价金额1599955元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孙博于2020年10月28日以2109955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且已支付对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秀梅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龙湖外环南路6号3号楼4单元6层201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50898)房产的查封; 二、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属权利归买受人孙博(身份证号:4128241984********)所有; 三、买受人孙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