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保802-1号
申请人: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19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