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保1107号
申请人: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
申请人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59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5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96元,由申请人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