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4718号
原告: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原告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