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1166号
原告:山东拓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储宏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兆姝。
被告: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35777670X,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宏发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如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拓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煤黑豹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拓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予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拓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逢夏
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