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特186号
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人预交的案件收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