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民初209号
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慈胜小学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721543924。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焦作市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阳,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严永利,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永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姬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