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

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879号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慈胜小学东邻。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焦作市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卫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侯琬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