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1448号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焦作市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5924元,减半收取7962元,由原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国平人民陪审员王天旺人民陪审员李素香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