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撤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温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芳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阳,焦作市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太极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全胜,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系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员工。
被告: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科,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系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温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李军
审判员  苏杭
审判员  毕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成功
书记员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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