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

马长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114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马长有,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慈胜小学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721543924。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长有与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豫0825执114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温县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47939.6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宇